嘉定区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作指引

  《嘉定区生产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作指引》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同时保证企业平稳、安全、可控地进行生产经营,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复工基本条件

  1.严守复工时间。全区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其他确有特殊原因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参照《嘉定区企业(制造及研发)申请提前复工报备制度操作办法》执行,且各类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工作指引进行管理。

  2.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负责人必须现场指挥,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做好企业复工方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确保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在复工前将复工方案报所在街镇备案,否则不予复工。

  3.员工排查到位。把好企业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信息,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确保无遗漏《企业复工员工信息情况表》向街镇主管部门报备。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自抵沪之日起,应居家自我健康观察或由所在单位安排健康观察14天,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并督促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4.隔离设施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集中隔离观察场所。

  5.防护措施到位。企业要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和隔离工作。企业要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及发放工作。防护物资缺乏的,不得开工或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工作。

  6.内部管理到位。做好企业集中生产线、住宿区、厂房、食堂等人员密集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做好隔离区管控。按规定加强安全环保管理。

  二、复工注意事项

  7.班制管理。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班制,可在家办公、弹性班制、轮班制等,减少员工聚集。

  8.日常管理。督促员工在出行及生产过程中一律配戴口罩,加强日常防护,具体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上下班进出厂区时须逐一进行体温测量,做到逢员必检,发现异常立即督促其隔离观察,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聚集,督促企业员工除日常工作外,尽量避免及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走亲访友等活动。

  9.环境管理。净化办公环境,关闭中央空调,定期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保持生产车间整洁,加强对一线员工健康管理,安排专人定点定时进行体温测量及健康状况询问。企业内有电梯的,每天安排专人早晚消毒两次,避免交叉感染。

  10.后勤管理。避免外卖(无食堂的,应联系定点餐饮企业配送)、快递、中介等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办公及住宿区域,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来访;加强饮食管理,各类企业食堂均应统一为套餐形式,并按时间段分批次就餐,且应以对角就坐的方式就餐;员工集体宿舍应避免拥挤,每日开窗通风两次,湿式清扫一次,去除污垢灰尘,每周消毒一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购置或租用班车,做好班车消毒;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

  11.会议管理。原则上不得召开大型会议,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确需召开须做好会议场所人员、卫生及防控管理。建议通过微信、电脑视频等互联网信息手段召开会议。

  12.扩员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停招录外地员工,特殊原因必须招录的,应做好人员档案及健康管理工作。

  13.报备管理。企业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复工前将员工档案信息报所在街镇进行备案。复工后每日14:00前向所在街镇报送员工防疫情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14.宣传管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对员工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三、其他事项

  15.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本指引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严格执行。如执行不到位,一经发现,立即计入企业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对企业实施关停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体温标、健康档案表、消毒技术要点等请参照《关于本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公共场所节后疫情防控工作技术指引(第二版)》本指引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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