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起北京丰台区关于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建设天更蓝、空气更清新、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工作生活更加有序的美丽丰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有关规定,经丰台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丰台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加强禁放看护,并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责令其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

  四、本通告自2021年11月4日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2021年2月1日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丰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五环外禁放区域的公告》自行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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