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北京八达岭长城景区破坏文物行为的惩戒办法公告(原文)

  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关于对破坏八达岭长城景区文物行为的惩戒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长城文物及其环境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旅游条例》《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八达岭长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惩戒对象包括对八达岭长城景区范围内的长城主体和与长城主体有关的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附属建筑及其他相关文物造成破坏的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特区办事处作为长城文物管理单位,并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统一实施破坏文物行为惩戒措施。

  第三条 依法对破坏文物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的,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长城的,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长城的,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长城的,尚不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的,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的,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破坏文物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条 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按照《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加大监督和曝光力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八达岭长城景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本办法第三条中的破坏行为或其他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八达岭长城景区将限制相关行为人购票参观。

  第七条 因监护人监护责任缺失或存在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破坏文物行为的,对监护人可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第八条 对旅游从业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破坏文物行为发生的,依法依规并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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