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发生活费 标准是多少?

  2020年3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解决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和所属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

  根据《通知》,从3月起,对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用人单位需按照每月不低于3080元的标准,保障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的日常生活。同时,滞留湖北人员所在单位可申请每人每月1540元临时性岗位补贴。

  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为滞留湖北人员支付正常工资:

  1、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

  2、使用带薪年休假的;

  3、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在湖北的。

  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有工资吗?

  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即1540元/月×2=3080元/月)标准,保障滞留湖北人员的日常生活。

  单位可申请每人每月1540元临时性岗位补贴

  按照《通知》,自2020年3月起,在本市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3080元/月标准发放滞留湖北人员生活保障的,可按照在京参保的滞留湖北人员每人每月1540元标准,申请享受临时性岗位补贴。自3月16日起,用人单位需在每月月底前提交当月的补贴申请,直到相关规定允许滞留湖北人员返京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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