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不得收取诊察费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不得收取诊察费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现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不得收取诊察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采样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
二、针对单纯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
三、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告。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1日起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