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不文明行为怎么处罚?(不同行为+罚款金额)

  一、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违反以上两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违反以上这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规定出处:《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公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

  (三)乱涂、乱贴、乱画;

  (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

  (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

  (六)违法横过道路;

  (七)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乱涂、乱贴、乱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且按照造成损失价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

  以上规定出处;《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