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贵阳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内容+罚款金额)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调度会,宣布:自2020年8月17日起,针对随地吐痰、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全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不文明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罚。

  一、贵阳市不文明行为专项治理内容

  1.在商业大街、主次干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2.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3.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4.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等不文明行为。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将按照“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并保持开启,巡查发现市民不文明行为时将立即上前制止,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将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二、罚款额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上述不文明行为的个人最高将面临1000元的罚款,单位最高罚款5000元。

  三、相关法律、条例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维护城市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

  (三)乱涂、乱贴、乱画;

  (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

  (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

  (六)违法横过道路;

  (七)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乱涂、乱贴、乱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且按照造成损失价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