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患人员财政保障措施

  一、落实患者医疗费用保障。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确诊患者综合保障所需资金中央补助60%,省级补助40%。对于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疑似患者综合保障所需资金省级补助60%,市县补助40%。

  二、强化康复出院患者跟踪保障。

  对康复出院患者实行集中医学观察产生的医疗救治费个人负担部分及基本生活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强化重点人员费用保障。

  对重点对象人员实行集中隔离观察产生的酒店、宾馆安置必要的成本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集中医学观察、排查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及基本生活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财政对贫困县给予补助。

  四、发放疫情防控临时工作补贴。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的人员每天分别补助300元、200元临时工作补贴,中央按实际费用据实结算。

  五、提高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标准。

  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比照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标准执行,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据实补助。

  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按7000元、5000元、3000元的标准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和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六、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

  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视情况给予补助。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项工作性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七、明确疫情进口物资免税单位名单和物资清单。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7家单位进口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等69种防疫物资免征关税。

  八、对物资供应企业减免相关税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九、防护救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落实社会保险基金支持政策。

  紧急调拨25亿元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充实各地医保基金,确保各地医保报销政策落实。

  对因疫情防控感染肺炎或死亡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