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白云区出台若干措施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附官方政策原文)

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一、切实提升保障能力

  (一)保障居民生产生活。

在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因疫情防控所需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屠宰、饲料等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企业,给予一定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对区级确定的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稳价重点企业和居民生活用品定点配送生鲜超市、门店,按物流费用给予50%、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区商促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二)增加物资社会储备。

鼓励社会化经营企业增加粮、油、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及应急物资的社会储备。由企业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建立白云区生活必需品重点保供企业名录,对进入名录的企业开展储备增加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政府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商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三)提高农业供应能力。

安排农业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推进农村产业革命,抓好抓实食用菌产业发展、“四子微园”建设、春耕备耕等扶持补助,不断提高“菜篮子”综合产能和供应能力。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四)给予物业防控补助。

在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安排100万元补助资金,对严格执行白云区小区防控疫情封闭式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给予防护用品和宣传用品购置费用补助,并给予一定的物资调配。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二、调减企业租金税费

  (五)酌情减免房屋租金。

  对全区受疫情防控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实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承租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贸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等),2月份以来独立经营或者积极推进复工复产的,减免2020年2—3月份房租,减半收取4—6月份房租。

  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资金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期3—6个月缓交。

  积极对接并鼓励驻区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对租用社会经营用房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房地产协会、商协会、物业公司等引导业主(房东)主动为租户减免租金及物业费,并可适度延迟租金3-6个月。

  (责任单位:区属平台公司,区财政局、区工商联等)

  (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者免征。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须于每个季度末前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进行合理调整。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免征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3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

  认真落实国家减轻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等有关政策。2020年2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不进行功率因素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商贸、住宿、餐饮、旅游、文化娱乐等企业,2月份起至疫情结束期间经营产生的费用,按销售目录水电气价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除市里给予的50%外,余下的50%由区里承担。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白云供电局,白云水务公司,白云燃气分公司)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七)保障企业信贷稳定。

  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展期、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贷款。

  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中小微企业2020年信贷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协助辖区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三年内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驻区金融机构)

  (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参与省、市、区疫情防控的企业,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组织银行机构逐户了解融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为企业提供“无接触式”紧密金融咨询服务,稳定企业经营信心。

  (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驻区金融机构)

  (九)加大融资担保支持。

  区担保公司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对参与省、市、区疫情防控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简化反担保措施,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至1%以下或不收取保费。

  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

  (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担保公司、区财政局)

  (十)增加财政金融扶持。

  严格落实国家财政补助政策措施,合理统筹财政预算资金调度,安排资金500万注入贵阳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推进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更多“免抵押、免担保、免服务费”的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四、大力推动稳岗就业

  (十一)实施援企稳岗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中小微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鼓励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产、减产期间,组织企业停工或轮休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证书的适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二)加大招工用工支持。

  加强省内劳务帮扶协作,搭建与省内重点劳务输出地沟通衔接机制,充分运用各类用工信息平台,积极引导省内外出务工人员赴白云就业。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用工企业统一组织,运输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强化劳务输出地、输入地两端监管,解决企业用工难题,有效防止输入性疫情风险。

  对白云区对口帮扶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异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成功就业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对辖区内城乡运行必需、公共服务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有员工在省外无法返回的,在企业对其进行流行病学史甄别并确保未受病毒感染的情况下,及时安排“绿色通道”帮助其返回复工,确保企业及时复工复产。

  通过政策宣传、主动对接等方式,及时为辖区企业提供线上招聘服务,缓解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促局,区财政局)

  (十三)缓缴社会保险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医保局)

  (十四)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

  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微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可申请延长缴纳时间,缓缴期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强化精准高效服务

  (十五)全面优化政务服务。

  通过优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持企业采取网上办、掌上办、一网通办等非接触方式便捷办理政务服务,最大程度降低感染风险。

  优化业务审批流程,拓宽“秒批”服务范围,推动更多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统一发布复工复产指引,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确保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复工复产。

  科学运用大数据手段,充分发挥企业复工复产申报备案登记平台和企业员工健康状况监测平台作用,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大数据局,区属相关单位)

  (十六)加快财政支付进度。

  认真落实区级相关扶持政策,对于因本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及早启动2019年度政策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高审核效率,及时下达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对于正在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开展合作中的采买合同,达到验收付款条件的,加快付款进度。

  对于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经济发展资金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抓紧组织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企业申报,予以优先兑付。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属平台公司)

  (十七)保障防控物资供应。

  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防疫物资配发到复工复产企业(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在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内,开辟采购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采购中心)

  六、及时兑现奖扶政策

  (十八)鼓励企业投产达产。

  对严格按区政府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和复工复产要求,登记备案并及时组织复工的投资项目,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1000万)至5000万元的,给予企业和施工单位共3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至1亿元的,给予企业和施工单位共1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企业和施工单位共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严格按省、市、区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和复工复产,登记备案并及时组织复工复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总产值达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项目属区平台公司负责实施的,只对施工单位进行奖励)。

  对严格按省、市、区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并在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视情况给予单个企业1—2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促局,区财政局)

  (十九)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在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因疫情防控所需快速释放产能或改扩建生产线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等医用物品制造企业,产能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积极支持开展研究示范和技术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的防治技术和产品项目,提供科技支撑。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十)全力推进保供稳价。

  鼓励和支持商场、商业综合体等受疫情影响暂时闭店或不能正常经营的实体零售企业积极发展新商业模式,通过网上平台积极开展网上销售;支持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积极发展团餐和配送业务。

  对2月份起至疫情结束期间,拓展线上业务的零售和餐饮企业成效显著的(纳入统计销售额不低于去年同期的),商场、综合体按线上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餐饮新增的配送服务费用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促局,区文旅局,区财政局)

  七、减少企业违约风险

  (二十一)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对疫情期间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由此可能造成的违约事件,鼓励企业友好协商解决,携手共渡难关。如果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申办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材料,减少违约成本。

  对出现国际合同和商事纠纷的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合理延期时间,原则上以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止时间实际天数为准。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发改局、区金融服务中心)

  (二十二)帮助规避失信风险。

  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出现失信行为的,可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

  对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纳入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发改局)

  为切实抓好本规定措施的有力落实,一是区直各部门、经开区、区园区办要精准领会和吃透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应政策,深入摸底全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动宣传政策、对应政策、用足政策,切实为全区企业争取更多更大的支持(争取支持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不折不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细落实;

  二是区直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通知明确的措施,在政策发布后5天时间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原则上从第15天起开始兑现,以后每半个月分批兑现一次,2020年6月30日前确保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三是对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全面贯彻落实到位,为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四是本通知所指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标准划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0.2.18)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告(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