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准(贵阳各区县标准)

  一、2020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如下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为1790元/月;二类地区(开阳县)为1670元/月;三类地区(修文县、息烽县)为1570元/月。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即生活费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为1074元/月;二类地区(开阳县)为1002元/月;三类地区(修文县、息烽县)为942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