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阳被隔离的人工资怎么算?

  一、因疫情被隔离而无法到岗上班的职工工资怎么算?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二、如果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职工工资怎么算?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如下: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为1790元/月;二类地区(开阳县)为1670元/月;三类地区(修文县、息烽县)为1570元/月。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即生活费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为1074元/月;二类地区(开阳县)为1002元/月;三类地区(修文县、息烽县)为942元/月。

  三、春节(2020.1.24)到贵州省复工(2020.2.10)期间,哪几天是假期,哪几天是延长假期?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22020.1.30-2020.2.3)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四、企业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贵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咨询电话:0851-88129019